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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5-12-01 15: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要依法治校,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实践崇德尚艺,力学力行的校训,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见《天津美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助学贷款;

  (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注册栏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注册无效。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制以4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6年,延长学习年限自第5学年起须按学分和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和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不参加考核,成绩记为0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重考或重修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第一学年除外所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低于1212学分者,从下一学期开始交费试读。

试读期内,每学期所选修学分不得少于16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3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二次,试读期累计为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30以上,专业基础课程如作业数量及水平已达到课程教学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免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才可获得免修课程学分,其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成绩未达80分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申请重考或重修: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一学期内授课总学时13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因病假、事假缺考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除非公共必修课,其他课程允许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他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二十五条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最后的专业归属按照录取专业认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认定方法是:

学生修满录取专业全部专业必选、限选课程学分就可认定所学专业;

专业综合基础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同时希望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起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专业必选、限选、任选课程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

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的可以认定为辅修本科;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1/2的可以认定为辅修专科;所修读第二专业专业课程的学分未满全部学分1/2的可以以辅修学分代替任选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院卫生所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审批,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的假期均按旷课论处。学生因个人艺术实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外出参加个人艺术实践。

第三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学期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 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时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 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数1/3者;

  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自费留学的;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 休学时间以学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已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到所在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发生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理赔条例处理;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三十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院卫生室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院(系)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退学的学生,所在院(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八十第五款提出申诉。

 

第五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经院(系)全面考核鉴定,德、体、美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一)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有个别课程考核不及格应重修,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允许在一年之内重一次不及格课程,重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考核不及格而结业

者,允许在一年之内补作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补作全部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退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期为一年,在处分期内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得享有参评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一年期满若表现良好,则撤出相应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有优异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若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学生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学生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给予处分的

  (六)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但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对一切未尽事宜,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享有最终解释权,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产生处分决定。

 

第二节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 以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两年内受过两次纪律处分或四年内受过三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也相应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九)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轻伤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加重一级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打架双方用钱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打架的双方,加重一级处分;

  (2)对在打架中无责任但参与私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3)借私了威胁当事人或勒索钱物的,参照第十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并在处分期内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六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利用计算器、夹带纸条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参加考试的;违反四、六级外语考试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

  (3)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

  (4复制他人考试答案的

  (5)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指使他人代替考试未遂、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未遂、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2)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5代替他人考试、指使他人代考、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使用通讯设备和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作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作弊的;

  (2)盗窃试卷、组织作弊的

  (3有作弊行为态度恶劣,且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相应的作弊处理规定处理;

  (五)对在学期间投寄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的,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学位论文被有关权威部门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和学校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制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经发现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经发现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经发现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经发现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经发现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公开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不满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31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51学时及以上的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51学时及以上的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的,且经反复教育屡教不改的,或态度恶劣影响其他同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见《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存放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挪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堵占消防通道、私改电路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使用公寓逃生设施,包括电磁门、逃生窗等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如占用他人生活空间及其他公共设施、酗酒、乱扔玻璃瓶等物品、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在公寓楼内进行体育活动,不经许可张贴或散发标语、传单等物品,在公寓内从事宗教活动,大声喧哗或播放音响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破坏公寓安全稳定(如爬窗翻墙,浏览色情信息,使用计算机从事危害他人利益等)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起哄闹事、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他人造成伤害除承担被伤害人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违反《天津美术学院学生控制吸烟管理实施方案》在宿舍禁烟区吸烟且屡教不改的,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妨碍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因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若出现刑事问题,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操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藏有并使用学校在教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在教室搭小屋、留宿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院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屡教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私自涂改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七十四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按第九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条    以上条款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执行和申诉

  第八十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确须依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实;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根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初步的处分意见。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及治安、保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各学院(系)应告知违纪学生学院对其将要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对告知内容的申辩。

  (四)处分决定和送达: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院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中要记录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何种处分等,以及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后的申诉途径。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院学生处应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院可采取以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公告送达;

4)邮寄送达。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申述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八十 凡开除学籍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中因按第八条规定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审批。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入学前是本科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入本科学习前的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学院治安保卫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十 各种处分材料均应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人事档案。对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处分撤出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部考察后,确认有显著进步,各学院、直属系部可以从其人事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其《处分撤出申请表》一份各系留存,一份学生处留存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美术学院留校察看终止表》,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部考察后,确认其有显著进步,各学院、直属系部将其处分文件撤出,并将《天津美术学院留校察看终止申请表》放入学生人事档案中;《天津美术学院留校察看终止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各系留存,一份学生处留存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能从其人事档案中撤出;

若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违纪,无论给予何种处分,其处分材料都不能从其人事档案中撤出。

  第八十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奖学金

 

第八十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照《天津美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天津美术学院关于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办法》以及国家级、市级奖学金有关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学生,办法奖学金。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各项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中。

 

第六章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党委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

2014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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