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天津美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天津美术学院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意愿,依照本条例和其社团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各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学生社团指导部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活跃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单位
第五条 共青团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指导中心,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履行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和备案;
2、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及主要学生社团干部的评定,和优秀社团的评定;
4、 负责学生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并派人监督记录;
5、负责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基金;
6、负责社团素质拓展项目的申报、初审、管理,评估和批准;
7、负责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有权令不合格社团调整,严重者可取缔;
8、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表彰及处分及其他监督、协助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9. 负责学生社团新任社长的评定和审核;
10. 学生社团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指导部门应是天津美术学院校、院(系、所)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群众组织、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导教师应是该指导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11.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生社团需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并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更新信息。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十二条 成立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身份符合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2、指定负责人,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4、学生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其全称须冠以“天津美术学院”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2、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及所在学院的意见;
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指导意见;
5、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报上级社团联合会每月组织预答辩,对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结果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批准筹备成立或不予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向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组织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会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管理部门审核;
2、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3、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曾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4、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会员按照社团章程,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2、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4、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投诉。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配合社团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2、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和涉外活动,提前两周上报管理部门审批,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学工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举办一般活动,提前一周报指导部门审批,同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大型活动:
1、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50人;
2、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多媒体教室或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校内场地;
3、参与人次超过400人;
4、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短学期。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涉外活动,需遵循《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
1、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4、凡参与举办的冠以“中国”、“天津市”、“在津高校”及其他相关名称的跨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同一社团同一项目内如包含多个大型、涉外活动,只需向社团管理部门递交项目申请,审查通过后,其项目内的活动除有重大改变外,不需再单独申报,但必须提前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张贴物、刊物、BBS及其他宣传方式的管理按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宣传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1、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本着有利于学生社团事业发展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2、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所有账目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情况,同时接受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3、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管理部门有权注销其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实际会员人数长期不足10人者;
2、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4、学生社团核心成员提出书面解散申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该解散申请需指导教师签字,指导单位盖章;
5、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连续两年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综合评定不合格。
7、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8、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未有成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