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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院关于下发《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11 12:01  

天 津 美 术 学 院 文 件

 

津美行〔20139                    签发人:姜陆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下发

《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创新型艺术人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学生奖励的覆盖面,并鼓励学生在专业、思想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引导同学们要注重个性发展,故对我院现行《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修订,并下发《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请各单位从该文件下发之日起,组织全体教师、学生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2013320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3321日印发


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适应学生个性成长,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明志勤学、知礼自强的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学生,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升本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参照另作规定)以及学生班集体、学生宿舍、学生社团等。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发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各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按照院研究生部出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是学院学生生活中的大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学院的声誉和形象,全院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每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工作。

  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树立标兵、培养典型的原则;

  (三)注意授奖的覆盖面、奖励金不兼得、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维护院级奖励的权威性、严肃性原则;

(五)注重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学工部、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直属系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奖励评审,颁奖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等。财务处负责奖励金的统一发放。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设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奖励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种类

(一)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标兵;文明宿舍和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支部标兵。

(二)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和十佳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和优秀大学生干部标兵;自强之星和自强之星标兵;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临时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标兵”的评选

(一)“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

1)参选集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有两例以上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的成功事例。

2)有一个威信较高的领导组织;集体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完善,能够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并能团结协作、工作活跃,成绩突出。

3)指导教师责任心强,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指导、促进作用。

4)有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讲求文明的良好班风、学风,没有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优良。

5)集体中的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

6)集体中的成员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好。

7)集体中的成员能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群众性的文娱活动,能积极参加“挑战杯”、文化创意等科技文化竞赛活动、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以及公益志愿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

(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

1)评选范围:全院班级、在校合法学生群众组织及注册的社团。

2)评选比例

①院级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

②院级先进集体标兵3个,从院级先进集体中选拔产生;

③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以天津市下发文件为准)从院级先进集体标兵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④全国先进班集体根据天津市教委评审结果确定。

(3)奖励标准::院级先进集体每班奖励活动经费300元,院级先进集体标兵每班500元,市级先进集体每班500元,全国先进班集体每班1000元,奖金不兼得。

第七条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的评选

(一)“文明宿舍”评选的基本条件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见附件)

(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

1)评选范围:全院所有宿舍。

2)评选比例

①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宿舍总数的10%;

②每年评出文明宿舍标兵10个,从文明宿舍中选拔产生;

3)奖励标准:学校给予文明宿舍适当奖励,文明宿舍标兵每间500元。

第八条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标兵”的评选

(一)“优秀团支部”评选的基本条件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共青团评比表彰条例》

(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

1)评选范围:全院各基层团支部、直属团支部。

2)评选比例                       

①院级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10%;

②院级优秀团支部标兵6个,从院级优秀团支部中选拔产生;

③市级优秀团支部(评选名额以团市委下发文件为准)从院级优秀团支部标兵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团市委评审。

3)奖励标准:院级优秀团支部每支部奖励活动经费300元,院级优秀团支部标兵每支部500元,市级优秀团支部每支部500元,奖金不兼得。

第九条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评选

(一)“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评选条件参照《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全院各支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团队。

2)评选比例

①院级优秀团队评选比例不超过团队总数的40%;

②市级优秀团队(评选名额以团市委下发文件为准)从院级优秀团队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团市委评审。

第十条 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要明志、勤学、知礼、自强;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良好;

(六)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升本学生。

2)具体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总成绩名列前茅,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3)评选比例

①院级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10%

②十佳大学生,从院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

③市级三好学生(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通知为准)从十佳大学生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奖励办法

院级三好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十佳大学生由学校奖励每人奖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市级三好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金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评选范围:我院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升本学生中的学生干部。

2)具体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工作努力,成绩显著,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3)评选比例

①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3%(其中院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10%,各院、系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5%);

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0名,从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③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通知为准)从校级优秀大学生干部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奖励办法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学校奖励每人奖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金每人1000元。

第十三条  “自强之星”、“自强之星标兵”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评选范围:我院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升本学生中的困难生。

2)具体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家庭贫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自强自立,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3)评选比例

①院级自强之星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

②院级自强之星标兵6名,从院级自强之星中评选产生;

③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从院级自强之星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团市委和团中央评审后确定。

(二)奖励办法

院级自强之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自强之星标兵由学校奖励每人奖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及提名奖由团中央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团中央发放奖金,自强之星标兵每人10000元,自强之星每人5000元,自强之星提名奖每人2000元。

第十四条“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

(一)      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评选范围:我院有正式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2)具体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并且本科生七个学期的综合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均进入年级前10%

应获得过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

3)评选比例:优秀本科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10%

(二)奖励办法

优秀本科毕业生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1)评选范围:我院有正式团籍的团员学生和团干部。

2)具体条件: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共青团评比表彰条例》

3)评选比例

①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6%

②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

③市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从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中选拔产生,经团市委评审后确定。

④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团干部根据团市委和团中央评审结果确定

(二)奖励办法

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全国、市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团中央、团市委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参照《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全院所有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

2)评选比例

①院级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

②市级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团市委下发文件为准)从院级先进个人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团市委评审。

第十七条 临时性荣誉称号

如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可由院奖励评定委员会研究,设立临时性荣誉称号,分集体称号和个人称号。各二级学院可以自行设立临时性荣誉称号,但必须在学工部备案。各二级学院所设奖励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不得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设置、评定和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我院的学生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以及研究生的各项奖学金。其中: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王克昌奖学金。

(三)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优秀论文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及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蔡锦奖学金、温莎牛顿之星奖学金、马利奖学金、凤凰画材奖学金、永新版画奖学金、桃李源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要明志、勤学、知礼、自强;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信友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六)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度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学年度内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

2)学年度内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年度综合测评未达到优良者;

5)本年度休学的学生;

6)年度内,所在宿舍被评为不合格者;

7)学生在公寓的行为严重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具体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8)大学生义务献血活动中,体检合格拒绝献血者。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王克昌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是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王克昌奖学金是由王克昌基金会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种类分为特等奖和单项奖,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单项奖每人每年1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王克昌奖学金原则上从院长奖学金一等奖基础上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带有助学性质,原则上从学院困难生中产生。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评选名额以上级下发的评选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单独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学院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综合性奖学金。

(一)评定办法

学院奖学金由个人申报、院系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初评推荐、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评选具体条件

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学院奖学金二等奖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学院奖学金三等奖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      评奖比例和奖励额度

 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按当年我院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充分鼓励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而设立的奖项,分为学业突出奖、学科竞赛奖、科技创新奖以及崇德奖四种。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自行评选。各院系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例(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金额、受奖比例等)须严格按照单项奖学金评审类别和额度要求制定,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评定办法

单项奖学金评选由各院系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详细的评选办法评选,并报送学工部审核,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参评条件

1)学业突出奖:奖励学习努力,成绩突出,在所学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或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突出的学生。

2)学科竞赛奖: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专业竞赛,增强竞争意识,培养创新能力而设立,奖励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我院学生。

3)科技创新奖:参考《天津美术学院关于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办法》单独评定。

4)崇德奖:用于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有爱心、有诚信、有志向、有知识的学生,以鼓励学生以德为先。

各单项奖学金的评奖具体条件由各院自行制定,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工部备案,并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

(三)评奖比例和奖励额度

  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按当年我院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社会的奖学金,目前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包括蔡锦奖学金、温莎牛顿之星奖学金、马利奖学金、凤凰画材奖学金、永新版画奖学金、桃李源奖学金、天津美术学院红星宣纸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的管理统一由学院奖励委员会管理,各院系自行联系、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必须报学院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临时奖励项目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研究,设立临时奖励项目。各二级学院可以自行设立表彰奖励项目,但必须在学工部备案。各二级学院所设奖励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不得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

 

第五章  各类荣誉和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关于各类荣誉评选和奖学金评定的说明

(一)我院的评优评奖工作在每年9-10月份集中进行,各类荣誉和奖学金评选的具体要求以每年的评选通知为准。

(二)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由学生或班级代表在学院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初评、公示后由所在系主任签字后向院学工部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后,进行表彰。各类社会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获得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集体和个人,将由学校颁发证书(奖状或奖牌),发放奖金或奖品。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各类奖励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的办法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兼得的规定

(一)学院奖学金和学业突出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崇德奖学金不能兼得;

(二)科技创新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三)校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金可与其他校内奖学金兼得;

(四)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五)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与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不兼得。奖励金额按最高项支付一项。

(六)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3天内院学工部提起书面申诉,院学工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奖励委员会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学生奖励评审监督委员会》,对学生奖励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各项奖励评审和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奖励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出现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数达不到学院下发的比例时,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上报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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