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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
2015-12-01 16:25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资助名额,再对各教学单位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均名列本专业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6.必须从校一等奖学金中产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定工作,学院奖励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奖励评审,颁奖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等。

    各二级学院设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奖励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

1. 每年10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我院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各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将奖学金名单,报我院奖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天津市教委要求,由学生处填写汇总名单,报天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院级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品学兼优学生能够得到国家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天津美术学院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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